關于開展2022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
國衛辦職健函〔2022〕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醫保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中國疾控中心,各有關中央企業:
2022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0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決策部署,深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推動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廣大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現就2022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衛生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宣傳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21-2025年)》為主要內容,聚焦《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實施20周年,通過廣泛開展系列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進一步推動落實勞動者、用人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注職業病防治的濃厚氛圍,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二、活動主題
一切為了勞動者健康
三、活動內容
鑒于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復雜,今年宣傳周活動采用線上活動為主,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原則上不舉辦大規模的線下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和企業可結合防疫要求,適當開展線下宣傳活動。各地要緊密結合實際,主要開展以下宣傳周活動。
(一)緊緊圍繞《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實施20周年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各地區要通過舉辦成果發布會、視頻展播、圖文展覽、主題宣講等方式,回顧總結《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實施20年以來職業健康事業所取得的優異成績,特別是要突出宣傳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大力宣傳中國共產黨對廣大勞動者職業健康的關心和關懷,切實增強廣大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獲得感和幸福感,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二)圍繞貫徹實施《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21-2025年)》開展宣傳活動。通過專題講座、一圖讀懂、視頻講解、印發宣傳圖冊等方式,宣傳解讀“十四五”時期和新形勢下職業健康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有效落實“防、治、管、教、建”五字策略,強化黨委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四方責任,進一步增強全社會職業健康意識,有效提高勞動者健康水平。
(三)圍繞推進職業健康保護行動開展宣傳活動。各地區要組織有關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機構和新聞媒體,與宣傳推廣健康企業建設經驗和職業健康達人典型事例相結合,廣泛開展重點職業人群職業健康科普活動,努力提高勞動者職業健康素養。要圍繞加強企業疫情防控和推進職業健康重點工作,貼近基層、貼近實際,有的放矢地開展線上培訓、專家訪談、網絡公開課等活動,大力推進職業健康保護行動。
(四)圍繞本部門和本單位職責開展宣傳活動。各地區衛生健康、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保、工會等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要利用本系統宣傳陣地和工作優勢,充分發揮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和“兩微一端”、短視頻平臺等新媒體作用,廣泛宣傳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職業病診斷鑒定和救治康復、職業健康權益保護和職業病人救助保障等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廣泛宣傳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和職業健康管理責任,努力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職業人群身心健康奠定堅實基礎。
四、組織安排
(一)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活動方案,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任務,認真抓好組織實施,確?;顒禹樌_展。中央企業要發揮示范帶頭作用,以宣傳《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實施20周年以來職業健康工作成效為重點,結合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大力開展宣傳活動。
(二)積極發動,擴大宣傳范圍。各地區各單位要積極發動各行各業勞動者參與宣傳活動。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雜志以及城市戶外廣告、城市廣場、車站、機場、地鐵、公交車、廠區廣播電視、工地標語等媒介平臺作用,大力宣傳活動主題和重點內容,宣傳職業病防治知識和有效舉措。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開展線下活動時,要結合當地疫情形勢落實好防范措施,確?;顒影踩行蜻M行。
(三)及時總結,做好信息報送。各地區各單位要認真總結宣傳周活動的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國家衛生健康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宣傳報道,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各地區活動總結請于2022年5月10日前報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
國家衛生健康委聯系人:職業健康司?王博、孫棟梁
電話:010-62030973、62030955
郵箱:zyjks2014@126.com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2022年4月15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